大陸籍配偶能繼承遺產嗎?
在法律規定方面,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可以繼承的,而大陸籍配偶還要搭配另一個規定,這個規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第66條,條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法律規定了那麼長,結論是什麼?簡短來說,大陸籍配偶原則上可以繼承台灣地區的遺產,但是不同於台灣的繼承人,必須要在被繼承人過世後3年內,向法院表示要繼承,超過時間就會被認為是拋棄繼承權。
至於大陸籍配偶可否繼承不動產,則應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之前提到大陸籍配偶可以繼承遺產,但依照上面的法律規定,遺產中的「房子」能不能繼承還有一些限制:
➡️配偶是否有「長期居留」的資格呢?
如果有⭕️:可以登記為房子的所有權人
如果無❌:不能登記為房子的所有人,只能折算房子之價額再進行分配(例如:依親居留)
➡️是不是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子呢?
是⭕️:房子不會列入遺產範圍,故不能繼承
否❌:可以登記為房子的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