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及密碼給他人會成立一般洗錢罪嗎?

實務上詐騙集團常會騙你提供金融卡、帳戶及密碼,詐騙集團再騙被害人將錢匯入你提供的帳戶,之後再派車手提領一空,這時候你的帳戶就會變成詐騙集團手中的「人頭帳戶」,這時候會觸犯一般洗錢罪嗎?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提供帳戶給他人是否會成立一般洗錢罪,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存在著爭論,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終做成了宣示裁定,即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主要認為原則上提供帳戶不會成立一般洗錢罪的「正犯」,但如果是基於幫助的犯意,進而去提供帳戶給他人,則會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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