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決定不結婚了,如何處理贈與物?

一般來說,台灣人在結婚之前大多會有訂婚的儀式,在訂婚之後,新人們就開始著手準備結婚的事宜,準備過程中如果出現摩擦亦或是訂婚之後有其他緣故導致不想結婚了,那已經付出去的聘金或是金飾該如何處理呢?
 
依據民法第 976 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此為可歸責於他方之解除婚約事由,損害賠償之部分則是依據民法第977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如果不是依據民法第 976 條規定解除婚約之情形,就應視第978條之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979條之1也有規定贈與物的返還: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所以在解除婚約的情況,除了可請求贈與物的返還之外,還可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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