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肉搜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故在網路上搜尋他人資料、照片等,均屬於他人之個資。

 

關於個人資料之搜集、利用,依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亦即須符合特定目的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搜集、利用更需與其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在網路上搜尋仇家或是欠債者的資料且張貼在社群網站中,屬於個資的搜集、利用,但此並不具有正當目的,而可能會涉犯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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