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何時可以免除?
我們在社會新聞中常看到有的父母在小孩小的時候,離家出走或是入監服刑,而未扶養小孩,在年邁後,請求小孩來扶養自己,這種情況,小孩可以向法院主張不扶養嗎?
依據民法第1117條之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父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故父母僅需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就能請求小孩扶養自己。
但是在父母未對小孩盡扶養義務時,於小孩長大後反而要求小孩來扶養自己是否公平呢?
對此,民法第1118條之1已有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因此,小孩若曾遭父母的虐待或是父母無正當理由未扶養小孩之情形,小孩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之義務。